国家卫健委近日就《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拟规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识统一为HR。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公示公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